学习朗读者——宪法系列--法政学院

作者: 时间:2018-11-29 点击数:

学习朗读者——宪法系列--法政学院

为更好的引导同学们学习宪法、尊崇宪法,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国家根本法作用,让宪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驾护航。法政学院推出“学习.朗读者”活动,通过此项活动让广大青年学子们增强宪法意识,带头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用朗读致敬新时代,用感悟激励新征程,用行动续写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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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修改为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修改为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宪法第百零四条 相应修改为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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