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
校发[2020]9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建立以学业成绩为主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测评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的宗旨是客观评价学生在校表现,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养品行端正、学业优良、身心健康、审美高雅、热爱劳动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遵循的原则是: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事实为依据,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为学生奖惩提供主要参考依据。坚持以党建带团建,以班级团支部为单位,实施督导检查与申请申报制度相结合。坚持“四自教育”。实现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与自我监督,全体学生互相监督。坚持“三全育人”格局,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内容包括学业考试成绩和素质(能力)测评成绩。学业考试成绩是指学生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等环节中的学习效果,即学生每学期各门必修课期末考试综合成绩。素质(能力)测评成绩是指学生在学业成绩以外的表现,结合教学安排,紧紧围绕思想素质养成、政治觉悟提升、志愿公益服务、创新创业创造、实践实习实训、技能特长培养、文艺体育项目、美育教育项目、劳动教育项目等内容,统筹设计素质(能力)测评要素体系,实现素质(能力)测评与课堂教学互动互融、互补互促。指标体系详见《沧州师范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的具体指导下,由相关部广]和各学院具体落实。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由 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学业指导教师等组成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七条各班级 在辅导员指导下,由团支部、班委会做好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日常材料的记录与整理。各班成立由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原则上每个寝室都有代表)组成基层测评工作小组,具体承担相关材料的记录、收集、汇总、统计、分析、计算等工作。
第三章学生成绩
第八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考核学生的主要依据,其中学业成绩占 70%,素质测评成绩占30%,即:综合素质成绩=学业成绩平均分x 70%+ 素质测评成绩x 30%。学业成绩按各课程百分制平均分计算;素质测评成绩按各单项表现分,由基本分、累加分和累减分构成,其公式为:得分=基本分+累加分-累减分,各单项分相加,最后换算成为百分制,换算百分 制计算办法为:个人素质测评成绩/班级素质测评成绩最高分x 100。
第四章综合 素质测评的方法与步骤
第九条实行全员、 全程、全方位管理,做好日常各项信息记录与统计工作。由各学院在下一学期的第一周统一安排, 计算上一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十条测评步骤
1.辅导员全面负责完成本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测评结果应当向班级全体学生公布。
2.学生应主动向辅导员申请申报综合素质测评加分项目,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3.如学生对自已或他人的测评成绩及评优结果提出质疑时,辅导员应做好核实工作。
4.学生综合索质测评成绩应认真记人沧州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信息汇总表,综合索质测评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平时的记录由辅导员保管。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测评等级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奖、人才培养评估、毕业学生综合评定、社会单位招聘的重要依据。学生在校测评成绩(各学期测评成绩的平均分)在90(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含80,不含90)分为良 好,70-80(含70,不含80)分为中等, 69( 含69)分以下为一般。
第十二条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当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能为优。
第十三条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 对德智体美劳五方面的累加分和累减分项目制定执行细则,向学生公布,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 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