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20-10-09 点击数:

沧州师范学院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社会实践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各学院必须按照学校社会实践文件要求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为了合理解决学生社会实践的经费开支问题,根据我校财务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学生社会实践的具体情况,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经费仅用于为开展全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所需的各项花费,包括:资助学生组团参加社会实践的经费;社会实践动员宣传培训费用;社会实践培训教材、实践登记表、团队项目申报书等的印刷费用;社会实践文化衫、社会实践团队横幅旗帜制作费用;社会实践各奖项奖金及证书费用;社会实践成果汇编、宣传展示费用、学生暑期短期保险费用等。

第三条 在选择实践单位和地点时,要考虑实践经费补助标准,在保证完成社会实践任务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实践场所。应加强建立实践基地,以利于校企协作、区校共建等,提高实践质量,节省经费开支。

第四条 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所需经费,按下列规定开支:

(一)补助标准:

1、学校根据学生社会实践申报立项情况确定校级重点团队经费支持标准。

2、实践团队交通费:

车船费:学生原则上乘坐火车普快硬座、轮船普通等级的舱位。无火车、轮船地区的,可搭乘长途公共汽车或其它交通工具。

学生的车船费标准:沧州站至实践地点的径直火车普快硬座票价,国营长途汽车公司的长途汽车票价。

由实践地点返回出发地(沧州)的交通费在报销之列,由实践地点直接返程学生原籍的车票不在报销之列。

车船费超过标准部分,由个人支付。对于在实践期间因病(需有当地医院证明,晕车、船不按患病处理)学生由实践地点返回的车船费,经学院领导批准,可购硬席卧铺按规定报销,超出报销范围费用自行解决。

3、实践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实践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计发人数最高限为15人,计发天数最高限为七天,超过最高限者按照最高限计算。计发标准为省内其他地市及外省、市、地区教师100元每人每天,学生50元每人每天。沧州各县(不包括新华区、运河区、沧县、高新区、开发区)教师50元每人每天,学生25元每人每天。

4、实践期间的交通补助费:

实践期间的交通补助费计发人数最高限为15人,计发天数最高限为七天,超过最高限者按照最高限计算。计发标准为省内其他地市及外省、市、地区教师80元每人每天,学生40元每人每天,沧州各县(不包括新华区、运河区、沧县、高新区、开发区)教师40元每人每天,学生20元每人每天。

5各暑期社会实践团(队)必须为参加实践的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发放方法:

1、社会实践团(队)须通过各团总支向校团委实践部上报团(队)立项登记表、实践课题申报书(含课题论证或可行性报告;预期形成的成果说明;所需经费的详细预算等),以便进行立项登记,学校将根据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对社会实践团(队)立项并予以资助;
2
、调整原则:校团委依据各实践团(队)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课题的意义和作用、有无专业教师带队、完成项目能力等方面的评估,对有关团(队)的资助金额予以一定程度的调整。
3、实践结束后由校团委根据实践活动完成情况核定经费拨付比例,统筹安排,合理发放。

第五条 校团委开展学生社会实践工作所需项目费、办公费(临时发生需用的少量低值品)、学生社会实践登记表及培训教材印刷费、社会实践文化衫及社会实践旗帜制作费、相关宣传展板及横幅制作费、学生短期保险费及组织相关活动的开销等,凭据报销。

第六条 校团委在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统一组织报销,各团队需提供有效票据及实际花费明细单。

第七条 其它注意事项:

(一)学生社会实践应指定专人管理财务工作。实践期间使用、管理公款,必须严格执行本财务开支办法。各项经费开支一定要手续完备,不得弄虚作假。(二)相关开支,必须按规定索取正式发票,车票要保留票根,保留电子购票记录,教师购票需使用公务卡,报销时须附全。实践天数将以实名车票往来时间进行界定。
(三)所有支出必须有正式发票,收据无效。正式发票须由实践团(队)负责人和具体经手人在发票背面共同签字后方可报销,实践团(队)负责人与发票具体经手人不得是同一人。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学校将按相应比例扣除经费拨款比例:
(一) 不按申报内容确定的时间、地点、人数开展活动的,扣除全部经费;
(二) 实践活动没有取得申报书所提出的成果或效应的,拨付70%经费;
(三) 实践活动过程中因不遵守实践守则或国家法律造成严重后果扣除全部经费;
(四) 没有于实践活动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内通过各种途径向校团委报送总结材料的,扣除经费中的30%

(五)作虚假活动策划或没有开展暑期实践活动的,校团委将不予拨付经费并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沧州师范学院团委。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6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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