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发〔2020〕18号
沧州师范学院
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志愿者工作,加强对志愿服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 学生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共青团沧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及其授权的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四条 学生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公益原则。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
第五条 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我校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包括大学生志愿者协会和各学院志愿者服务站,分别在校团委和各学院团总支指导下开展工作,各学院志愿者服务站是校大学生志愿者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大学生志愿者协会的领导和管理。活动方式包括学校、学院组织开展和学生自行开展两类。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
第七条 学校大学生志愿者协会负责统筹协调各学院志愿者服务站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具体包括志愿者注册信息管理,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以及登录志愿服务记录积分,对学生志愿者个人和志愿者服务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组织学生志愿者开展学习培训,培养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对外进行联系、协作和交流;组织学生志愿者集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学院志愿者服务站主要负责开展体现本学院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具体包括各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伍的建设,对各学院学生志愿者实行规范化管理和监督;组织学生志愿者开展学习培训,对外进行联系、报导、协作和交流;定期到学校大学生志愿者协会汇总学生志愿者注册信息,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志愿服务时长确认,汇总志愿者积分,配合学校大学生志愿者协会开展活动。
第三章 注册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我校在校生。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规校纪。
第十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学院志愿者服务站提出申请,通过网络平台申请备案(志愿中国APP),填写《学生志愿者注册登记表》,由学院志愿者服务站统一上报校大学生志愿者协会。
(二)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志愿者证章。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学生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十二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学生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至少选择参加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三条 积分奖励制度
(一)积分每年进行累计相加,获得相应星级志愿者称号,积分需由学校大学生志愿者协会认证方可有效。
累计获得100积分,一星志愿者
累计获得200积分,二星志愿者
累计获得300积分,三星志愿者
累计获得400积分,四星志愿者
累计获得600积分,五星志愿者
(二)星级志愿者按照等级分别在学生综合测评中加分1-5分。
(三)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志愿者可参评“校级优秀志愿者”,五星级以上(含五星级)志愿者可参评校级以上志愿者相关荣誉。
第十四条 积分获得及认证办法
(一)自愿参加并服从学校大学生志愿者协会、各学院志愿者服务站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认可积分管理办法的集体和个人,可以纳入学校青年志愿服务积分管理系统。
(二)学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由负责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经校大学生志愿者协会、各学院志愿者服务站确认后,每1小时积5分。
(三)学生自行开展的志愿服务,需事前向所属学院志愿者服务站报备活动内容,经审核后方可开展。事后由学生本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报学生所在学院志愿者服务站审批,审核确认后,每1小时积5分。
(四)积分可跨年累积。
(五)学生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后,填写志愿者服务汇总表,并提交所在学院志愿者服务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按季度汇总,报送校大学生志愿者协会进行认证、统计。
第十五条 学校大学生志愿者协会、各学院志愿者服务站在进行积分认证程序时,接受各级团组织的监管。学生在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校团委通报学生志愿者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校团委。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沧州师范学院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