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发[2020] 19 号 (小)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0-09 点击数:

党发〔202019



中共沧州师范学院委员会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照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新时代背景下学校党委对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的新要求,结合我校学生社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我校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等。除学校党委特别批准外,所有学生组织均须按本规定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2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必须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同时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3、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学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4、有至少一名指导教师;

5、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六条 校团委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10个工作日内在指导单位指导下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七条  学校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集中公示社团年审情况:

1、年审内容应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2、年审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

3、对年审合格的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

4、对运行良好的社团,可在评优评奖、活动经费等方面适当表彰激励。

5、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要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3-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1、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2、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3、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4、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5、在校内已成立相同性质的学生社团的;

6、涉及宗教文化及外事事务的;

7、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8、跨地区跨校联合成立的;

9、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10、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11、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九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社团集体研究决定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担任,评审结果需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开展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权益。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社团相关活动,开展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的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报告等。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五条 配强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团委、组织、人事、宣传、教务等部门建立指导教师选聘机制,注重发挥学院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必须为中共党员。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

第十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要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学生社团的情况纳入教师业绩考核范围。对考核合格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倾斜。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有序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该定期注册,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社团。

第十八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做出决议,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九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排名要在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服务类社团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二十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时,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一条 强化指导单位的主体责任。学生社团指导单位是学生社团第一责任单位,指导所属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为所属社团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如审批大型活动、协调活动场地、设备设施、与有关部门沟通等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过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校团委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团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要会同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规违纪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轻重,按程序对相关负责人给与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职务、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举办校内日常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学生社团对活动进行详细策划并填写《沧州师范学院大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经由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审核、校团委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对于参与人数过多或在校园内举办的活动,业务指导单位要重点监督指导,对活动的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等要严格把关,必要时会同学校安全部门对安全预案进行审核,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2、学生社团不得冒用其他组织或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

3、学生社团活动场地的使用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4、学生社团活动不得占用教育教学活动时间;

5、学生社团不得进行商业活动;

6、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出席活动,须按社团管理权限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

7、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须按社团管理权限向业务指导单位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老师或团委老师带队;

8、学生社团在对外联络时,必须真实署名,不得有任何有损学校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六章 强化领导

第二十七条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团委、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管理体制。对学校社团建设发展、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工作事项进行研究规划。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

第二十八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社团管理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学生社团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指导,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与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保证专款专用,用于社团建设和社团集体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41日起施行,原《沧州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沧州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登记申请表

2、沧州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注销登记表

3、沧州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

4、沧州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




中共沧州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0325
















































沧州师院党政办公室                   2020325

(共印50份)

附件1

沧州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登记申请表

社团名称


注册时间



所属类型

思想政治类【】 学术科技类【】 创新创业类【】


文化体育类【】 志愿公益类【】 自律互助类【】




指导单位


社团负责人


社团规模



指导老师


指导老师所在部门


联系方式



社团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学院班级

联系方式

成绩排名








个人

简介



社团活动内容介绍






指导老师

简介






指导单位

意见



年 月 日





校团委

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沧州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注销登记表

社团名称


注册时间


社团负责人


联系方式


现会员人数


指导教师


注销原因


现有物资及

处理情况


社团负责人签字


指导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校团委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 3

沧州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

姓名


所在单位


(照片)

政治面貌


民族


职称


职务


联系方式


学生社团

类   别


指导学生社团

名 称


学生社团负责人

签 字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签 字


指导单位

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校团委

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校团委存档,一份业务指导单位留存,一份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留存。






























附件 4

沧州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

活动名称: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申请社团名称:

负责人:

联系方式:

联合申请单位:

负责人:

联系方式:

活动面向对象:

活动

内容


活 动

流 程


经 费

预 算


指导单位

意见

(盖章)

指导老师

意见

签字:

校团委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版权所有:沧州师范学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