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星级学生社团评定条例
第一章 参评对象及标准
第一条 星级社团的评选活动应在院团委的指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负责。
第二条 评比级别分为一星级社团、二星级社团、三星级社团、四星级社团、五星级社团,最高为五星级社团。
第三条 星级社团的评选对象为经过院团委批准成立登记在册的所有学生社团,对其认真遵守《沧州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实行民主建设,组织架构健全,部门分工明确,有规范的日常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定期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创新、活跃校园文化等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情况进行考评。
第四条 学生社团星级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在每年十月进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规章制度;
2、不服从指导部门管理;
3、组织机构涣散,违反活动程序;
4、开展与社团宗旨或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六条 被取缔后重新建立的社团,则按照新星社团参评。
第二章 星级社团评选程序
第七条 社团评选程序:
1、由院团委发布星级社团评选通知,各参评社团根据评选条件提交书面(电子版)申请材料。
2、社团联合会对递交申请的社团进行初审进行打分;
3、社团联合会将各社团得分情况在全院公示;
4、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评议小组对于入围社团进行公开答辩,内容包含社团组织建设、开展活动、财务状况、指导老师指导社团活动等情况的总体说明;
5、结合书面材料、答辩情况进行最终星级评定报送院团委批准后公示星级社团评定结果;
第八条 如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三天内,向院团委申诉。
第九条 公示期满,正式授予“星级社团”的称号。
第三章 星级社团评定细则
第十条 星级社团评定项目:
(一) 加分项:
1、 日常工作:
1)有完整的社团活动材料且内容、格式符合要求,加 10~15分(社团管理规定,活动细则、活动情况,财务状况、指导老师指导活动情况、参加学校活动情况等)
2) 积极配合团委工作,定期开展社团工作及活动,加10~15分。
3) 参加重大活动,加5分
2、 社团内部活动:
1) 本社团内部活动的活动,每次10分。
2) 每学期有指导老师进行活动指导3次以上,加5分。
3、 社团举办或参加的在社团所属学院活动,每次加5分。
4、 社团举办或参加的全校范围的的活动,每次加8分。
5、 社团举办或参加的沧州市范围内或者多校联谊并被校团委认可的活动,每次加10分。
6、 社团举办的活动刊登在校报上或团委网站上者,每次加5分。
7、 社团举办的活动刊登在《沧州日报》、《沧州晚报》等报刊上,视其活动影响及情节,每次加10~15分。
8、 社团或其活动受市级以上荣誉表彰,每项加5分。
9、 由多个社团联合举办的活动则分别按其对应项分别加分。
(二) 减分项:
1、 不按时上交材料或上交材料不齐全、格式不正确视情节每次减5分.
2、被举报或投诉经查证属实视情节每次减5-15分。
第十一条 星级标准:
(1)得分70-80分为五星社团,50-70分为四星社团,40-5分0为三星社团,30-40分为二星社团,30分以下为一星社团。
(2)社团上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各项材料若有造假,一经发现,将给予降一星并警告处分。
(3)一星社团收到降星处分则直接解散该社团。
第四章 奖励制度
第十二条 评选出的星级社团由院团委在全院公开表彰;星级社团考评结果将作为社团纳新宣传的重要依据;星级社团考评结果将作为进行下一年度评选的基础。